马某某与郑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2:48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31号

原告:马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郑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0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宁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