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效良与周日贵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12号

原告秦效良,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赵勇,吉林赵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日贵,现住浙江省温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效良诉被告周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效良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效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效良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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