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玉高磊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陈瑞,住四平市。

被告高磊,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诉被告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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