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淑芬与曹桂香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高淑芬,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杜国生,住四平市。

被告曹桂香,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籍东伟。系被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刘营。系被告儿媳,委托代理人籍东伟之妻。

本院在审理高淑芬 曹桂香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淑芬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淑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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