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王绍辉物权保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世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志军,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绍辉。
被告王兵,住四平市。
被告王敏。(系被告王兵配偶)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绍辉、王兵、王敏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平市方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