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初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00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陈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初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