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利与高健房屋买卖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08号
原告张伟利,住四平市。
被告高健,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伟利诉被告高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伟利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伟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