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炜与李敬玉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郭炜,住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李敬玉,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炜诉被告李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不能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郭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郭炜。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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