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兰锁与佟丽红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张兰锁,四平市铁东区北七马路嘉彤旅社经营者,住四平市。

被告:佟丽红,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兰锁诉被告佟丽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兰锁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兰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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