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宝华与四平市铁东区双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49号

原告黄宝华,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双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

负责人张良彬。

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宝华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双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黄宝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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