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娜与王常喜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01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26号

原告李立娜,干部,现住四平市。

被告王常喜,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娜诉王常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立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立娜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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