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北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毕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吴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某某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费)由原告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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