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辉、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115号

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昶文,委托单位职员。

被告刘海辉,现住四平市。

被告高春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海辉、高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以刘海辉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海辉、高春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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