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明与孙永丰、李淑芬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1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二初字第28号

原告段文明,现住本市。

被告孙永丰,现住本市。

被告李淑芬,现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文明诉被告孙永丰、李淑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诉讼有误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段文明撤回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文明撤回对被告孙永丰、李淑芬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文明负担。

审 判 长  刘 岩

审 判 员  杨志军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夏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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