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梁乃江与被上诉人梁彦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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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3:27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乃江,男,1971年12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彦章,男,1924年11月15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农民,现住址同上。

上诉人梁乃江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一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乃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梁乃江负担。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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