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齐文贵、孟凡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20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齐文贵,男,1964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齐文珍,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一审被告)孟凡明,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刘淑华,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文贵、孟凡明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齐文珍,上诉人孟凡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淑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齐文贵与孟凡明于2005年2月19日签订承包地转让合同书,约定齐文贵将其面积为2公顷的承包田转包给孟凡明。齐文贵主张将2公顷土地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上诉人孟凡明耕种,孟凡明主张只耕种1.6公顷土地。现孟凡明实际耕种土地1.6公顷,且对少耕种的0.4公顷土地未主张过权利。一审法院在重审时应查明,本案争议的0.4公顷土地是齐文贵未交付给孟凡明,还是孟凡明将本案争议土地再转包给他人,从而明确双方直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作出准确判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玉国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