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4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3013号

原告张某某。

被告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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