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林与王旭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4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968号

原告宋长林。

被告王旭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林诉被告王旭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长林撤回对被告王旭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姚继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馨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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