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殿阁与王洪岩、李亚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4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159号

原告高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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