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和与董会智、杨立勋、孙运柱、王洪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3:41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39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 李志和,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 董会智,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 杨立勋,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 孙运柱,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顾红彦,女,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系孙运柱之妻。

被告: 王洪光,男,汉族,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和与被告董会智、杨立勋、孙运柱、王洪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董会智、杨立勋、孙运柱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志和撤回对被告董会智、杨立勋、孙运柱的起诉。

审判员  赵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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