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明与朱世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807号
原告李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马立娜
审判员 朱晓艳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