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河与李宝忠、靖宇县聚润煤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李宝河,男,1969年5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 任成杰,男,吉林审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忠,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成,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宇县聚润煤业有限公司,所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谷庆林,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河诉被告李宝忠、靖宇县聚润煤业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以原告需另行搜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宝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诗涵
代理审判员 李艾遥
代理审判员 邵 栋
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