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郑柏林与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民监字第1号
原审原告:郑柏林,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
委托代理人:张雅奇,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
原审被告:吕海岩,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吉林四平人,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审原告郑柏林与吕海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东辽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郑柏林要求原审被告吕海岩给付欠款800万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已超出东辽县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东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辽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应依法撤销,本案应由本院作为一审案件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4)东辽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
二、本案移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院 长 李春刚
二0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