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付海龙因与被申请人袁忠宝宅基地侵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民申字第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海龙,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医生,住四平市铁西区仁兴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忠宝,男,1952年5月10日生,农民,住东辽县白泉镇赵家村一组。
再审申请人付海龙因与被申请人袁忠宝宅基地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辽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付海龙申请再审称,2002年7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了位于东辽县白泉镇的400平方米一块宅基地,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使用证注明了宅基地四至范围。2003年春,东辽县政府以拟修路、统一规划为由,就再不让建房了。2004年修道后,申请人宅基地还剩南北长23.8米,东西宽7.65米。被申请人袁忠宝未经允许,将大棚建在了申请人的宅基地上,申请人发现后立即制止,袁忠宝拒不退让,故申请人诉至法院。二审法院认定争议的土地因修路造成四至不清是错误的,由国土局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可知,修路后宅基地被占的是东西方向,南北方向无变化,而袁忠宝所占该土地是南方,恳请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虽然付海龙经有关部门批准已取得位于东辽县白泉镇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了相关证照,但由于道路施工,经审批后的宅基地已被部分占用,宅基地四至范围已客观的发生了变化,鉴于宅基地的四至范围确定不属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所以原审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付海龙的再审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付海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付海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 海
审判员 王成忠
审判员 李恩林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