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振云与李万军、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4:32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334号

原告马振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万军,现住长春市经开区。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团山街50号。

负责人包玉超。

被告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平商业中心B楼。

法定代表人张宝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振云与被告李万军、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对外西北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振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振云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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