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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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4:33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和平路。

被告梁某某,女,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沈 楠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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