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春艳诉李树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4:34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初字第3703号

原告:卞某某,现住榆树市。

被告:李某某,50岁,现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法院撤回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庆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史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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