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璐娜诉王大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4:34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346号

原告哈璐娜,女,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王大维,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审理原告哈璐娜诉被告王大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哈璐娜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大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哈璐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璐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哈璐娜承担。

审 判 长  沈 楠

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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