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与周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4:34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237号

原告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奋进乡蔡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裴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鑫鑫,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敬冬,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长春市军峰源经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由家林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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