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洁诉吉林省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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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4:4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54号

原告:沙洁,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体育局,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2778号。

法定代表人:宋继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洁与被告吉林省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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