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4:45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1782号

原告慈某某,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代理人慈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孙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方勇,吉林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张成玉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人民陪审员  杨翠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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