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平诉石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4:45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10号

原告:韩平,女,住长春市高新区。

被告:石明华,男,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平与被告石明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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