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某某与曹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4:46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宽民初字第2486号

原告宫某某, 1997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谷一鹤、李平,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曹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宫某某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岳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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