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侠诉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张秀花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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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4:4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403号

原告:于洪侠,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东三道街东天小区7号。

被告:张秀花,女,住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于洪侠与被告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张秀花用益物权纠纷一案,因被告长春市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全安分公司企业目前状态为注销。本院认为,原告告诉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于洪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 年 七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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