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昱诉李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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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4:46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1338号

原告:乔昱,男,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李忠成,男,原住长春市九台市,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昱与被告李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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