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诉吉林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93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住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323号。
代表人:金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林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大众花园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与被告吉林大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