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诉刘春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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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4:47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2505号

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崇智胡同740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克飞,该公司新春分公司职员。

被告:刘春成,住长春市南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与被告刘春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拒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一五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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