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帅与卢玉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4:47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九民初字第3198号

原告张帅,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厨师,现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卢玉学,男,1954年3月23日生,满族,退休公务员,现住九台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负责人孟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丹碧,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帅与被告卢玉学、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帅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帅负担。

审判员  孙雅妍

二0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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