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雪梅诉王金秋、王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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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4:47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初字第953号

原告:严雪梅,女,住长春市。

被告:王金秋,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王世辉,男,住长春市绿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雪梅与被告王金秋、王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雪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复

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

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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