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彪与刘彦春、兰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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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5:1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318号

原告:李忠彪,男,汉族。

被告:刘彦春,男,汉族。

被告:兰小彦,女,汉族。

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原告李忠彪诉被告刘彦春、兰小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忠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忠彪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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