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良与刘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40号
原告:李学良,男,汉族。
被告:秦德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良诉被告刘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良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学良承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