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良与刘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13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40号

原告:李学良,男,汉族。

被告:秦德峰,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良诉被告刘清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良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李学良承担。

审 判 长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胡洪焘

人民陪审员  吕建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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