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37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431号

原告:王友,男,1962年9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黄文玲,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海波,男,1973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关东,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硕,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吉祥,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友诉被告张海波、关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波的告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秋波撤回对被告张海波的起诉。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邱 妍

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齐永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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