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树芹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37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一初字第1525-1号

本院2015年11月13日对原告王树芹诉被告祝洪军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昌民初一字第1525号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正文第一页“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树芹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树芹承担”。

审 判 长  仲菲艳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李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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