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杨与黄晓东、石金丽、吴丽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5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323号

原告陈某。

被告黄某。

被告石某。

被告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石某、吴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已付)。

审判长  刘云山

审判员  朱晓艳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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