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桂芝与刘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50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284号

原告尚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桂芝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全部退回。

审判员  马立娜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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