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岭县XX委员会与被告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888号

原告长岭县XX委员会

负责人刘XX, 书记。

所在地长岭县长岭镇。

委托代理人乔XX,男。

被告刘XX,男。

原告长岭县XX委员会与被告刘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海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