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百库诉金希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51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573号

原告冯某。

被告金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金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百库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冯百库承担(已付)。

审判员  马立娜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郭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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