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XX诉张XX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3717号

原告马XX。

被告张XX。

原告马XX诉被告张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经被告姑父崔XX介绍相亲,2014年12月27日原、被告未办理登记手续结婚。从相亲到结婚期间,原告一共给被告过彩礼共计200 700元。现原告无法与被告一起生活,要求与被告解除婚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200 7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XX的准确地址,致案件无法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431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昕昕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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