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与被告长岭县XX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5:51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初字第3587号

原告王XX(曾用名王XX),男。

被告长岭县XX委员会。

负责人姚XX,村委会主任。

所在地长岭县XX村。

原告王XX与被告长岭县XX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常立彬

人民陪审员  韩晓东

人民陪审员  李晶波

二O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杨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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