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宪峰与姜忠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06:05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舒民一初字第334号

原告:张宪峰,男,1948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被告:姜忠超,男,196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宪峰诉被告姜忠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宪峰撤回起诉。

诉讼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华民

二0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禹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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